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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证据妨害诉讼 施训诫护法尊严

2014-09-2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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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李辉)近日,枝城法庭在审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被告徐某当庭撕毁案件重要证据被法官采取了训诫措施。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于2003年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原告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枝城镇龙王台村的房屋一栋及附属土地,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房款并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今年来,原告多次邀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均遭被告拒绝,故提起诉讼。

开庭过程中,被告徐某态度恶劣,对法官提问不予理睬,质证过程中更是情绪失控,当庭将原告提供的《售房协议》原件撕毁。徐某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妨害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应予以罚款或拘留,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法庭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训诫时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提交了认识深刻的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