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对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宜都市人民法院邀您一起回顾我院审理的三起典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零容忍”,四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季某、郭某、郑某、刘某各自驾渔船到清江高坝洲库区仁家河水域,将禁用渔具放置在该码头附近的水域捕鱼,渔具放置完成后返回家中。次日凌晨0时许,四人返回现场收渔网和渔获物上岸时,被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和宜都市农村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现场清点,共非法捕获渔获物19余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郭某、郑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行为对清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判处被告人季某拘役三个月,郭某、郑某和刘某三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季某、郭某、郑某分别支付由其违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6250元、3080元、1660元,用于购买鱼苗放流。该案是宜都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拳打击污染物排放,加工厂老板暗管“排毒”受严惩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徐某某在自己所经营的公司厂区内,从事再生塑料制品深加工,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屋后。2018年1月,宜都市环保局现场监察后要求徐某某整改,禁止废水外流,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但徐某某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徐某某改变污水排放路径,将生产时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污水沟中。2019年4月,宜都市公安局姚家店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徐某某通过暗管排放污水。经检测,水样中的二噁英类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潜在的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促进依法履职,公开审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红花套长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作为宜都人民的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之一,存在村民随意打开围网进入水源保护区垂钓、种植等违法现象。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未完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存在水源地被污染、公共利益被损害的危险。为督促其履行职责,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红花套长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违法行为,被告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并进行了处理,但依法履行职责未完全到位。在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积极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部分职责未履行到位,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威胁的状态,故该职责仍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应当由被告继续依法履行。判决责令被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期以来,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积极引导公众增强保护环境意识,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