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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幸先离世,祖父有权要求孙子尽赡养义务吗?

2019-08-07 08:18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艾贻学    浏览: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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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宜都市松木坪镇某村的刘老汉生于1928年,其育有一子一女,老伴早已过世,儿子于1986年病故,女儿在2011年因交通事故身亡。刘老汉常年由女婿照顾,随着老人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女婿也已年满64周岁丧失了赡养能力,刘老汉遂将四个孙子女、外孙子女告上法庭。

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庭后走访了镇村两级负责人,了解到刘老汉的两个外孙子女主张将其送至敬老院生活,并愿意承担相关费用。而刘老汉的两个孙子以自己家庭负担较重、与刘老汉的女婿存在家庭矛盾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刘老汉的子女不幸先于其离世,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刘老汉承担赡养义务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几位被告的收入情况,参照当地福利院的收费标准,遂判决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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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后汉书》有云,“夫孝者,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予以适当的协助,但在老人的子女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应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