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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水有法 守水有责

2026-03-22 11:25
来源: 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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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

是第三十四届“世界水日”

3月22日至28日

是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

守护水资源既关乎生态发展

更有明确法律边界

日常生活中 

不少涉水行为看似平常 无伤大雅

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 构成违法违规

宜都法院梳理典型涉水资源违法情景

为大家普及水事相关法律知识

以案为鉴 护水守法

01 情景再现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降低用水成本,未向相关部门申请任何手续,直接在厂区附近的河道架设抽水设备抽取河水用于生产加工,请问该行为违法吗?

违法!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抽取江河、湖泊水资源,会造成水资源无序开采,导致局部水域水位下降、水体生态失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同时会挤占公共水资源,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灌溉和河道生态补水需求,还可能因过度抽水引发河道淤积、堤防失稳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02 情景再现

张三听说城郊水库鱼情好,特意约上好友驱车前往垂钓、游泳,殊不知这里是当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现场设有明显禁钓、禁游标识。那么在水源保护地的垂钓、游泳等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呢?

违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保障居民饮水安全的核心区域,在此钓鱼时,鱼饵、鱼食中的化学物质会污染水体,鱼钩、鱼线还可能损坏水利设施;游泳则会将人体分泌物、护肤品中的化学物质带入水体,同时搅动水底淤泥,降低水体净化能力,直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03 情景再现

周末到河边野餐的李四,离开时将零食包装袋、饮料瓶随手扔在河道边;村民周大伯发现家里剩下的几瓶农药过期后,随手丢在了路边,在被巡查人员制止后,他们都认为“只是扔点垃圾,没必要上纲上线”。

生活垃圾在河道边堆积,会随雨水冲入水体造成污染,塑料袋等难降解垃圾还会缠绕水生生物、堵塞河道;农药瓶内残留的农药可能会渗透到地下水源,危害用水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04 情景再现

钓鱼爱好者张三为方便垂钓,在河道边搭建了一个简易木质钓鱼平台,还加装了小凉棚,在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张三很不解,觉得“只是搭个小台子,不影响什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钓鱼平台、凉棚等设施,会直接挤占行洪空间,缩窄河道行洪断面,汛期极易造成洪水漫溢,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搭建的设施会破坏河道堤防结构,损害水利设施,影响河道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护水有法 守水有责

水资源保护 

从来都是关乎全民的共同责任

自觉遵守法律 

摒弃不当行为

主动履行义务

让两江清流润泽万家 

让生态之美永驻宜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