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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物业服务合同那些事儿

2020-12-15 18:00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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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宜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案,发现其中许多问题都十分具有代表性。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在生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了解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知识十分必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要正式施行了,让我们结合部分案例一起来看看其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吧。

案例一:A购买某小区的房屋,房屋开发商依法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A可以以本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吗?

法律法规: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前期物业合同一般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该合同对于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案例二:B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B楼下的住户违规搭建阳光房,对B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B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吗?

法律法规: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官说法:对于B某所遇到的问题,物业公司有责任采取措施制止,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但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没有执法权,所以物业公司承担的也只是协助义务。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和劝阻,并且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了情况,则业主不能因为行政部门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样,如果在物业服务区内发生了偷盗,违规停车等现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自己的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义务,则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案例三:C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一段时间后,C外出打工,没有在该小区居住。C可以以没有接受物业公司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吗?

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则C不能以其未享受或者是不需要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吴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