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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姐出资,小儿子挂名,房子归谁?

2026-05-29 20:55
来源: 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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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登记权属与家庭内部财产约定相悖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人误以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永久归谁所有。近日,宜都法院红花法庭审理的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款继承纠纷,厘清了物权登记公示与民事合同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为此类家庭财产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回顾

1988年,张某夫妇筹资独建了一栋房屋,其中长子和长女也各自出资出力,由于当年政策限制,该房屋最终以小儿子的名义登记。为了避免日后子女因为房产闹矛盾,张某写了一份书面遗嘱,明确房子的产权登记书上虽然写的是小儿子的名字,但实际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同时确定,等自己过世后,房子的所有权益由三个子女平分。张某的三个子女及各自配偶均对该遗嘱内容无异议,并全部在遗嘱中签字捺印确认。

2013年二老去世后,这栋房子一直闲置。后来因项目建设需要,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村委会在拟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将张某的三个子女代表通知回村,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了补偿金额为六十多万元。由于房子一直登记在小儿子名下,且小儿子早已离世,征收部门便按照登记信息,和小儿子的妻子胡某签订了补偿协议。村委会按要求将补偿款发放至胡某的账户后,胡某却未按当初全家约定的方案与另外两兄妹进行分配。大儿子、大女儿见状,先前往镇综治中心申请人民调解,综治中心联合村委会多次调解失败后,二人又多次直接和胡某协商,但胡某始终不同意平分补偿款,无奈之下,兄妹二人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讨要自己应得的份额。

最终,经红花法庭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分别向兄妹二人各支付十多万元。

很多人看完案情会疑惑:房子登记在小儿子名下,补偿款归登记家属难道不对吗?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一、不动产登记簿不具有房屋确权的绝对证据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此可知,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力及公信力,也就是说,在就不动产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权属情况不符,否则应当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实际权利人。但在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能够确认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可见,不动产登记簿并不具有确认物权归属的绝对证明力。

二、协议书效力满足的条件

协议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系出于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符合有效协议的一般要件。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前,协议签订在后,各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名捺印,该协议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征收补偿款并不是胡某的专属财产,它只是房屋被征收后折算成的现金形式的补偿,本质是遗产。既然家庭协议已经明确房子归张某所有,各方也在张某的遗嘱中一致认可张某去世后该房屋由三个子女平分,那么对应的补偿款,理应由三兄妹平均分配。胡某的行为,违背了此前的约定,也侵犯了另外两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