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指导宜都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阎某是一名瓦工,在工作中不幸摔倒被送至宜都某医院进行检查。拍片部位为左腿踝骨内侧,检查结果未发现骨折。3个月后阎某伤情恶化,再次到某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左腿踝骨外侧陈旧性骨折。据此,阎某与某医院产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宜都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对阎某伤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院民一庭在了解纠纷始末后,从阎某的伤情的责任划分及认定方面给予指导意见,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差错,且该差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从举证责任来看,除非某医院能举证证明阎某的骨折是第一次检查后形成的,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第一次检查后感觉不适应及时复诊,其对于伤情恶化、损害后果加重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以上两点意见,宜都市医调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成功调解该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通讯员 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