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都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英雄民警胡钦春被害案被告人鄢某一审判处死刑

2014-08-19 09:42
    浏览: 3124

法院宣布判决结果

2014年8月6日,英雄民警胡钦春被害一案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宜都法院开庭宣判,胡钦春家属、同事及社会各界群众到庭参加旁听。

据了解,该案已于7月7日公开审理,庭审中,宜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鄢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情节进行了辩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鄢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刺击被害人胡钦春颈部和胸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对可能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明知并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鄢某虽系初犯,归案后对事实亦做供认,但因其殴打他人在受到民警传唤时,拒不接受传唤,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对抗依法履行职务的出警民警,为逃避处罚,又将出警民警胡钦春杀害,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当庭告知鄢某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