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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公正与效率并重

2021-03-23 17:03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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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家河法庭审理一起商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近期,宜都市人民法院聂家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原告是宜都市聂家河镇一家生产经营煅烧高岭土的私营企业,被告是广东省一家企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4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煅烧高岭土32吨,总价款499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高岭土32吨,并于次日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接收了上述货物后一直未支付货款,故原告于2021年初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以已向广东当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

通过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法庭当庭对证据进行了认证。对于被告要求中止审理所辩称的理由,法庭经审查发现被告有拖延诉讼的嫌疑,因相关法院并未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申请,故不符合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条件,对此法庭依法对被告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通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后,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需要,秉持办理案件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法庭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9920元。(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