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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3-04-07 09:09
作者: 向振坤 聂其玺    浏览: 870

日前,宜都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对罗某、廖某、李某、刘某等人为开设赌场提供赌资犯罪的起诉。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2年,罗某、廖某、李某、刘某,为辛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都茶楼、酒店等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多次提供资金,并从中收取利息。其中,罗某2次为涉赌人员提供资金5.5万元,获利2700元;廖某单独或伙同他人7次给涉赌人员提供资金19万元,获利7200元;李某5次给涉赌人员提供资金17万元,获利7000元;刘某提供资金6万元,获利2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廖某、李某、刘某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讯员 向振坤 聂其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