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今年发出的第一张律师调查令收到了回复。今年四月,我院受理的孙某诉谢某、高某以及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要向公安交警部门调取关于案涉交通事故的询问笔录,原告孙某委托律师赵某、张某向我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这是宜都市人民法院自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后发出的第一张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早在2009年省高院就组织武汉及宜昌两地部分法院试点实施了《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该制度试行效果显著,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诉讼调查取证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
今年省高院联合其他部门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当事人委托两名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令律师可以向特定单位、组织和个人申请调查收集有关工商档案、自然人户籍资料、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自然人出入境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股票、理财、债券、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十六种与待证事实或财产线索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进一步实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执质效,同时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北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保障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实际履行能力。(李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