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江帆)近日,我院对幸某等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至此,幸某等37人涉黑案 件一审全部结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幸某从1999年至2002年在广东省汕头市与被告人王某.靳某.刘某.李某等人熟识,从2004年7与开始,幸某,王某等人在宜都市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幸某犯罪团伙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参赌人员追逼赌债遥,经查,与该犯罪组织有关的犯罪共78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等多项罪名。
我院认为,以幸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在宜都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该犯罪团伙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暴力行为特征,非法控制及社会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幸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65万元遥,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