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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不到位 起诉反遭索抚养费

2014-08-2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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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李辉)枝城镇一对夫妻在2013年2月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付给女方6万元,男方除场支付了2万元,余下的至今未付,女方遂将男方告上法庭。不料,男方却反索女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近日,我院巧妙调解了这起纠纷。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男孩孔某,后因感情不合,2013年2月双方在宜都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除约定小孩的抚养问题外,还约定由陈先生给付王女士人民币60000元用作补偿,双方签订协议至今,陈先生除当场给付20000元以后,余下40000元至今未付。日前,王女士遂将陈先生诉至我院,要求陈先生支付余下的40000元。

  我院枝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陈先生辩称,这份离婚协议书确实是陈先生签的,但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陈先生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但在离婚后,王女士就没有给过任何抚养费,从双方签订协议起至今,小孩的抚养费用应从4万元中扣除。

  由于抚养费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但为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陈先生申请法院一并调解抚养费问题。经主办法官向双方讲明利害关系,王女士同意将自己应承担的抚养费与陈先生应支付的4万元补偿款互相抵销。由此,这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