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5日9时35分,薛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54省道由松滋往宜都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驶至左侧与案外人房屋前围墙相撞,致使围墙破碎后飞溅,砸伤坐在门前的王某。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处理书》认定,薛某过度疲劳驾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王某住院治疗72天后,伤情已基本痊愈,但其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继续挂床77天,合计住院149天后才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王某与薛某因住院时间存在争议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149天的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赔偿范围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如赔偿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赔偿项目、数额超出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医院调取了王某住院的材料,可证实王某除前期72天外,其他时间未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剔除了当事人以长期挂床行为以期获取的额外赔偿数额。
王某希望以挂床获益的行为最终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且其挂床77天,办理出院手续后,方才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最终也延长了自己依法获得赔偿的时间,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