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长期为小区提供标准化物业服务,涵盖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安防巡逻、公共设施运维、小区秩序管理等全方面公共服务。业主黄某以自身未使用、不需要小区物业服务为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经书面、电话、微信多次催告缴费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黄某付清全部欠费。
庭审中,黄某辩称没有实际使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不该承担缴费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服务面向小区全体业主,并非一对一专属服务。以未实际使用公共设施为由拒缴物业费,人为割裂物业服务整体性,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黄某限期全额补缴拖欠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法定和约定义务。物业公司依约完成整体服务后,业主不能仅凭主观想法拒缴费用。
如若物业存在保洁缺位、设施维修滞后、服务欠佳、违规收费等履约瑕疵,业主可注意留存图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业委会、住建部门或走法律程序合理解决问题。
法官寄语
物业官司胜诉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已经尽善尽美,想要营造良性和谐的小区人居环境,需要物业用心服务、业主依规履约,大家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宜都法院也将持续深化以案释法工作,发挥司法指引、规范、普法作用,引导树立法治思维,化解基层物业纠纷,守住人间烟火里的体面与温暖,让“家园”二字不仅有房子的轮廓,更有心灵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