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姜某等12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本案因我市一电子材料公司被骗500万元而案发。其中被骗的2475340万元通过甘某、江某等7人的银行卡或者微信账户支付结算。经侦查得知,2021年5月,被告人姜某等人先后多次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微信账号等给“上线”使用,上述被告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7428276.2元,非法获利约26844元。其中,已查明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0起,被骗资金流入账户共计1772043.32元。被告人江某等人明知他人可能将微信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纸飞机”等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以“每个USDT虚拟货币加价0.04无至0.06元”的交易方式与对方交易。双方商量好后,江某先通过本人及邢某、朱某等人的微信收取买家的资金,再将对应的USDT币转到买家账户。经查,2021年5月22日至5月29日间,江某从其“bitpie”、“imtoken”虚拟货币钱包向他人转出USDT货币155.7万枚,非法获利62280元。江某团伙的微信账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0498069.88元。其中,已查明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0起,被骗资金流入账户共计384500.23元。
公诉机关指控并认为,被告人姜某等12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准确定性、量刑,讨论后定期宣判。
法官提醒:
很多年轻人因为“提成”等蝇头小利非法出借、出售银行卡(账户)或者U盾等,往往会被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殊不知其“售(借)卡”行为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通过收买银行卡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联络、收取被害人钱款甚至转移资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惩治。
最后,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警惕网络诈骗,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及进入陌生群组,转账前进行确认,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程磊)